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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重上更(一)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1號上 訴 人 何素鑾

賴文楷賴鎮培(兼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賴木坤(兼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賴美如(賴謙吉之承受訴訟人)賴鈺文(賴謙吉之承受訴訟人)賴美珊(賴謙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被上訴人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