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張羽君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