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8號上 訴 人 李劉榮菜
李忠賢李雲卿李麗玲李昭梅李勝雄李敏玲李王秀鳳紀李玉蘭李宜蓉李金錐李金城許郁雯許郁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複 代 理人 周美瑩律師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複 代 理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被 上 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