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80號上 訴 人 方美容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94萬6,0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