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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重上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80號上 訴 人 方美容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分別業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二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