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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重上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82號上 訴 人 邱聰清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律師被上訴人 周正雄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複 代 理人 王素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