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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重上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 訴 人 王珊甯追加原 告 王柚極被上 訴 人 詹德俊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代 理 人 李家倫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複代 理 人 呂小蘭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