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梁梅鏡堂法定代理人 梁恒德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梁六記法定代理人 梁恒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朝欽
紀育泓律師謝文明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曉薔律師被 上訴人 梁木川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被 上訴人 梁三元
梁俊雄梁進忠梁斁蓋梁克瀚梁世顯梁森錦梁世煌梁智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碧欣被 上訴人 梁輝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碧詩被 上訴人 梁棍
梁保福梁超納梁世雄梁耀坤梁義崑梁昆杜梁萬益梁榮宗梁奕財梁世宗梁進來梁慶煌梁建祥梁錦祥梁培堯梁崑崙梁學錫梁建業梁輝煌梁峰壽(即梁寶銘之承受訴訟人)梁庭嘉(即梁寶銘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