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楊錫楨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被上訴人 莊高遊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另案該事件業已判決,而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此之停止訴訟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