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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重上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鐘錦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琬琪間因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