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林廷翰
林慧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郭瓊茹律師被上訴人 陳林鶯梭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芸如被上訴人 陳宇恭(Chen,Yu-Kung)
陳宇人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被上訴人 陳芸芸
張寶珠高陳雙適潘恭桐潘恭泰潘玉容潘玉雲潘玉玲潘進明林椿子潘進成潘進祥潘進華潘進榮潘美惠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