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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原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湯文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主參加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240萬元,應徵裁判費841,6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