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徐美玲
呂宗諭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東佳、程雅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附民字第1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88號背信等刑事案件,對被告呂東佳、程雅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7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載明被告如受無罪判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以上見附民卷第1至4頁)。而被告呂東佳、程雅英被訴背信等案件,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原告徐美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並以裁定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起訴裁判費205,1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之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