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74號上 訴 人 鄭斐文
許志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複 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百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追加聲明「被上訴人應修繕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房屋,使上訴人所有台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如『附圖』所示二樓編號B-C-D-E連線之共同壁牆面及地板達到不漏水之狀態。」部分,因上訴人未估算陳報修繕費用數額,致使本院無從併算而核定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數額。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查報上開追加聲明所需之修繕費用,以併算本件追加後之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00元後,依法補繳不足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則駁回上訴人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就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98,000元部分,追加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所具聲明中之「自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七)狀送達翌日起」,是否實為「自民事訴之變更暨準備(八)狀送達翌日起」之誤?上開追加請求修繕部分,聲明中之「附圖」究何所指?是否係指於108年7月4日本院勘驗期日所製勘驗筆錄附圖?亦請上訴人一併釐清陳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簡燕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