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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相對人即上 訴 人 高振利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視同上訴人 高振源

高振能高振強高振裕高素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關於「編號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4,8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20之土地一筆」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4,8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20之土地一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即因起訴狀繕本附表繕打錯誤之誤載,致原法院、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其所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