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34號上 訴 人 陳炳毓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被上訴人 舉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廉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