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61號上 訴 人 柯彩月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複代理人 陳鈺婷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顏世傑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