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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61號上 訴 人 柯彩月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複代理人 陳鈺婷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顏世傑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