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04號上 訴 人 苗栗世紀楊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富貴被 上 訴人 吳學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000元(見原審卷第20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法 官 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芬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