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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上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9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洪于翔追加 原告 洪紹閔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林輝明律師陳振吉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洪金山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鐘登科律師陳伶因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