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400號上 訴 人 李嘉玲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被上訴人 魏榮泰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玖拾肆萬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得以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㈠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5年間以其經營之樸提蘭園獲利
不斷、訂單大量湧入,且已在大陸買下青山蘭園千坪土地,如參與投資將獲利驚人;並向上訴人佯稱原審被告榮泰蘭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泰公司)為其所經營,102年至104年之年營業額都超過人民幣1億元等語,邀約上訴人投資,上訴人因此動心,同意投資,投資標的為:被上訴人經營的榮泰公司在大陸即將開始的青山蘭園。上訴人於105年3月14日、6月8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以下未另標明幣別者均同)150萬元、130萬元(下合稱系爭投資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惟上訴人於第2次匯款後,發現被上訴人係對上訴人施用詐術騙取投資款,其對上訴人所為詐欺事實包括:
⑴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8日起多次向上訴人陳稱其曾得過日本
東京巨蛋蘭展全場總冠軍2次,每次獎金日幣800萬元、賓士車1部,並得到日本蘭展終身成就獎等語,使上訴人誤信其技術是國際級且技壓群雄,深具競爭力,詎事後發現其根本未得過東京蘭展總冠軍。
⑵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9日至14日間不斷向上訴人陳稱榮泰公
司的狐狸尾蘭生意很好,102年至104年之年營業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等語。詎上訴人事後發現榮泰公司年營業額只有200萬元至300萬元間,財務吃緊,連每個月例行性要發的薪水都要向股東借款應急,還特意指示當時之會計即證人謝○○,若上訴人打電話來問營業額,一定要說營業額有幾億。
⑶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間向上訴人陳稱大陸某財團曾出價人民
幣5000萬元要收購榮泰公司,被上訴人不願意賣,不想技術外流,要開放此投資機會給上訴人,並積極邀請上訴人投資,使上訴人誤信榮泰公司為極具投資價值之標的,受寵若驚,而為投資之意思決定。詎上訴人事後發現,榮泰公司不僅沒有大陸財團出價人民幣5000萬元收購之情,反而是訴外人謝○○、蔡○○均以遭被上訴人詐欺為由要求退股。
⑷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間向上訴人及訴外人王○○表示營業員
許○○於105年農曆年間領取銷售獎金200萬元,大陸營業員阿超領取銷售獎金人民幣70萬元等語,使上訴人誤信僅營業員便可獲取如此高額獎金,榮泰公司果真獲利甚佳,然上訴人事後發現並無此事。
⑸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間向上訴人陳稱其在臺中市○○路段持
有2000坪價值上億土地出租給別人,捏造其經濟實力,使上訴人誤信其資力雄厚,可以穩健經營榮泰公司,詎事後發現被上訴人根本沒有上開不動產。
⑹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佯稱榮泰公司係其所經營,致上訴人認為
榮泰公司即等同被上訴人,故上訴人係投資「被上訴人經營之榮泰公司在大陸即將開始之青山蘭園」,而將系爭投資款匯入系爭帳戶(戶名為「榮泰蘭藝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隨即指示其配偶陳○○將款項領出。上訴人嗣後始知悉,榮泰公司早已於102年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僅為榮泰公司之股東,榮泰公司股權共255000股,被上訴人僅持有75000股,而系爭帳戶係榮泰公司於102年變更組織時,被上訴人暗中保留供己私用,榮泰公司根本不知有此帳戶存在。
㈡上訴人已於105年6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表示不
參加投資、不入股,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投資款。嗣於105年8月9日再寄發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表示因受被上訴人詐欺致陷於錯誤而交付系爭投資款,請被上訴人於函到7日內返還系爭投資款,且以該存證信函為撤銷前開匯款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雖稱其已將系爭投資款用於青山蘭園云云,惟按所謂詐欺,係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上訴人要投資的蘭園,不是只要蓋有溫室、種有蘭花、名為蘭園,如此而已,此即有如一般人要買股票,絕非上市股票就下單,必會評估其企業經營良窳、獲利能力,相同道理,上訴人要投資的是「特定被上訴人上開說明」條件之蘭園(指:1.蘭花年營業額逾5億元、2.領導者是二次國際蘭展總冠軍、3.領導者本身財力豐沛、4.生產技術及行銷能力極佳等),被上訴人以詐術使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系爭投資款,此與被上訴人嗣後將詐騙取得之款項作何用途,係屬二事;況被上訴人以特優品之規格邀資上訴人,結果以次級品搪塞,正是其施行詐術之證據。綜上所述,上訴人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投資之意思表示,爰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擇一判決:⑴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按:上訴人於原審另請求榮泰公司給付280萬元本息,及被上訴人與榮泰公司為不真正連帶給付部分,經原審判決駁回,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茲不予論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本件係104年12月間上訴人突然前往被上訴人所經營之「樸
提蘭園」,並向被上訴人表示,伊經營之「台灣蘭園」主要種植蝴蝶蘭,但現在蝴蝶蘭價值不高,想改種狐狸尾蘭,上網搜尋後知道「樸提蘭園」專門種植狐狸尾蘭,特地來參觀。其後上訴人密集來訪,兩造閒聊下上訴人得知被上訴人正於大陸地區福建省籌建「青山蘭園」,表現出高度興趣,故被上訴人邀約上訴人一起投資,粗估籌建金額需7,725,000元,故約定上訴人投資金額為3,862,500元,將來「青山蘭園」興建完成,兩造將各擁有一半「青山蘭園」之權利,可各自購買蘭花植株放於蘭園中栽種,然上訴人於匯付系爭投資款後,被上訴人於105年6月23日突然接獲上訴人存證信函,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投資款。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以不實說法,誘騙其投資云云,然上訴人對於其投資標的係正在籌建中之「青山蘭園」並不爭執,被上訴人亦從未邀約上訴人投資公司或其他標的,是縱認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吹噓或誇大自身能力之虞,然此與本件投資案能否順利獲利,並無必然關係,且衡諸一般人之生活經驗,此亦非上訴人評估是否參與投資之關鍵因素,自不能認被上訴人係施用詐術。況上訴人本身亦為蘭花業者,對於被上訴人吹噓、誇大言論有查證能力,且上訴人係於105年2月底在被上訴人陪同下至「青山蘭園」所在地親自勘查後,才為投資之決定,難認其係因被上訴人誇大、吹噓言論而受詐騙。
㈡被上訴人確已依兩造間投資協議,將系爭投資款用於青山蘭
園之籌建工程中,僅因青山蘭園所使用之土地係由訴外人陳○○出面承租,故應大陸地區人士之要求,以陳○○名義出面簽訂相關工程契約,此為證人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詳,復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福建省公證協會2017漳證民字第181號公證書副本等件在卷可佐,足證被上訴人已依約履行投資協議,難認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上訴人雖主張其不滿陳○○參與其間、被上訴人所開之車輛係登記在他人名下、青山蘭園所使用之土地係登記在陳○○名下、有關工程以陳○○名義簽約之投資架構等語,惟此顯係兩造間對於履行投資協議之具體實施方法,雙方存有認知上差距,並非詐術之實行,上訴人依此主張係遭詐騙,亦有誤會,不可採信。綜上所述,上訴人既非因受詐欺而參與投資,並因兩造投資約定而交付系爭投資款予被上訴人,其主張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投資協議,並無理由。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投資款,既非無法律上原因,更非侵權行為所得,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自屬無據。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為一部上訴,聲明求為判決:⑴如主文第1、2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為:⑴上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並告知爭點整理協議與爭點整理結果效力之不同後,同意成立爭點整理協議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⑴榮泰公司未變更組織前本為榮泰蘭藝有限公司,嗣於102年6
月21日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初口頭協議共同投資籌建青山蘭園。
⑶上訴人於105年3月14日、同年6月8日先後將投資款150萬元、13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內。
⑷上訴人於105年6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表示不參
加投資、不入股,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投資款。嗣再於105年8月9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表示因受被上訴人詐欺致陷於錯誤而給付系爭投資款,請於函到7日內返還系爭投資款,且以該存證信函為撤銷前開匯款之意思表示。
㈡兩造爭執事項:
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下列之詐欺事實,是否有理由?
①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8日起多次向上訴人陳稱其曾得過日
本東京巨蛋蘭展全場總冠軍2次,每次獎金日幣800萬元、賓士車1部,並得到日本蘭展終身成就獎等語。
②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9日至14日間不斷向上訴人陳稱榮泰
公司的狐狸尾蘭生意很好,訂單應接不暇,102年至104年之年營業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等語。
③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間向上訴人陳稱大陸某財團曾出價人
民幣5000萬元要收購榮泰公司,被上訴人不願意賣,不想技術外流,要開放此投資機會給上訴人,並積極邀請上訴人投資。
④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間向上訴人及證人王○○表示營業員
許○○於105年農曆年間領取銷售獎金新臺幣200萬元,大陸營業員阿超領銷售獎金人民幣70萬元等語。
⑤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間向上訴人陳稱其在臺中市○○路段持有2000坪價值上億土地出租給別人。
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佯稱榮泰公司係伊經營的公司,致上訴
人認為榮泰公司即等同被上訴人,故上訴人係投資被上訴人經營之榮泰公司於大陸之青山蘭園,並將投資款匯入榮泰公司帳戶。
⑵上訴人主張撤銷投資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投資款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㈢兩造不再提出其他爭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初口頭協議共同投資籌
建青山蘭園,上訴人於105年3月14日、同年6月8日先後將投資款150萬元、13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內等情,業為兩造所不爭,故上訴人主張其基於前揭口頭投資協議而交付280萬元投資款予被上訴人等情,應堪採信。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佯稱:曾得過日本東京巨蛋蘭展
全場總冠軍2次,每次獎金日幣800萬元、賓士車1部,並得到日本蘭展終身成就獎;榮泰公司的狐狸尾蘭生意很好,訂單應接不暇,102年至104年之年營業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大陸某財團曾出價人民幣5000萬元要收購榮泰公司,被上訴人不願意賣,不想技術外流,要開放此投資機會給上訴人,並積極邀請上訴人投資;於105年2月間向上訴人及證人王○○表示營業員許○○於105年農曆年間領取銷售獎金新臺幣200萬元,大陸營業員阿超領取銷售獎金人民幣70萬元,其在臺中市○○路段持有2000坪價值上億土地出租給別人等,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投資等情,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⑴證人即陪同上訴人參觀被上訴人草屯、大陸蘭園之友人王○
○於本院到庭證稱:「我曾經聽過,我第一次去的時候,被上訴人就跟上訴人講他曾經在東京巨蛋蘭展得過兩次全場總冠軍,這有極大的意義,因為得到全場總冠軍,栽培的技術及品種都會受到蘭業的肯定,而且被上訴人說他得到全場總冠軍,都得到800萬日幣的獎金,及賓士轎車,他也陳述轎車是在日本變賣把現金帶回臺灣。被上訴人有提到他過去的營業額每年都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而且三到五年之內年營業額可以到三到五億元人民幣,被上訴人從他蘭園的植床上拿起一棵小蘭花,向我們講這價值約300台幣,兩到三年之後會價值3萬台幣。在我判斷就是要讓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營業額很高,市場很好,被上訴人栽培技術很好,要讓上訴人投資被上訴人,而且被上訴人也提及在不久之前,曾有大陸人士開價5000萬人民幣要價購他的蘭園,被他拒絕,因為他說他不希望他的品種外流到大陸人手中,之後他轉頭向上訴人陳述,我願意開放給你投資,所以被上訴人主動要求上訴人投資他的蘭園,另外被上訴人也說他現在有100萬棵蘭苗,現在1棵約100元,幾年之後每棵就有2-3萬元的價值,在我認為是給上訴人一個美好的未來。在那次會面三天後,我們又再到草屯被上訴人的蘭園去,被上訴人邀請上訴人到他大陸蘭園去考察,所以在當年的元宵之前,我與上訴人一同到福建南靖蘭園去考察,我們一出機場,就看到許副經理(許○○)與業務員阿超開一輛本田的新車來機場接我們,我們進車之後,被上訴人向我跟上訴人表示,這位銷售員阿超才領到70萬人民幣的銷售獎金,所以買了這輛新車,同時他也向我們表示許副經理過年前也拿到200萬台幣的銷售獎金,因為這些大量的銷售獎金,讓我們有印象覺得他的銷售額很大。到了蘭園之後,被上訴人拿蘭花說這棵3萬元人民幣、那棵5萬元人民幣,所以讓我們覺得他業績非常好。我們第一次去蘭園參觀的時候,我們傍晚要離開的時候,被上訴人表示他可以載我們回臺中,下交流道,經過環中路的時候,被上訴人說他在該處有一塊2000坪土地、價值上億元。我沒有聽到投資的內容,但是我在臺灣、大陸都有聽到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表達要開放給上訴人投資。上訴人詢問過蘭園需要添加哪些設備,其他的細節我並沒有參與,所以我也沒有聽到,我知道他有跟被上訴人討論問題,但是我沒有參與也沒有聽到。我在大陸參觀的那次,有聽到被上訴人跟上訴人說他們營業額有人民幣一億元以上。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糾紛之後,我上網去查,沒有查到被上訴人有得到兩次東京巨蛋蘭展全場總冠軍的資料。被上訴人有跟我描述怎麼照顧狐狸尾蘭,及如何施肥的情形,並給我壹包肥料回去試用,因為該肥料經我測試之後,含肥量非常低,所以我就沒有用」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背面至第76 頁)。
⑵證人即菩提蘭園會計謝○○於本院到庭證稱:「104年的9月
中到105年4月擔任會計。在105年過年期間,上訴人有到被上訴人蘭園買蘭花,被上訴人有邀請上訴人投資,當時老闆跟她講說,我們營業額很高,是一、兩個億,潛力很好,大陸很多人要買他的蘭園,要上訴人投資。當時老闆有特別交代我說如果上訴人私下有問我營業額,也要跟他說營業額是一兩個億。(問:依你擔任會計,蘭園的營業額是多少?)不多,因為我沒有做滿壹年,所以沒有辦法知道年營業額,但是我看之前的帳,一年大約只有幾百萬。(問:你剛剛提到大陸有很多人要買你老闆的蘭園,有無具體情形?)我有聽到被上訴人對很多來參觀的人說,大陸有財團要買他的蘭園,老闆說技術要根留臺灣,所以不賣。(問:大陸財團要開價多少有說嗎?)5000萬。(問:被上訴人有無跟上訴人說得過東京蘭展的事情?經過情形?)有,被上訴人有跟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蘭花有得到東京蘭展全場總冠軍。(問:有無提到拿到什麼獎品?)有提到800萬,及賓士。(問:剛才你說老闆有交代上訴人如果有問你營業額,要說營業額1、2億元,後來上訴人有無來問你?)沒有。(問:老闆為何要這樣交代你?)因為老闆要上訴人投資,並催促我問上訴人何時要將投資款匯款。(問:這些都是你聽到的?)是。(問:你有無聽到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談投資的內容為何?)內容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老闆叫我去問上訴人何時匯錢進來。(問:你剛剛陳述聽到的內容時間點,他們都沒有談論到投資的內容嗎?)投資具體內容我不清楚,片段我只聽到被上訴人要上訴人去買苗,然後去投資青山蘭園。(法官問:你為何離開樸提蘭園?)這是我個人考量,因為我在蘭園因為退股款的事情,這是第二次了,上次是一個謝董跟黃先生有投資大陸蘭園,後來他們要求要退股,老闆要我去跟謝董說如何分期償還,然後謝董跟我見面的時候有抱怨說投資是錯誤的,是被上訴人騙他,所以我處理這件事情,沒幾個月又看到上訴人這樣,所以我害怕就趕快離職。」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背面至78頁)。
⑶證人即樸提蘭園大陸副理許○○於本院證稱:上訴人是105
年農曆過年樸提蘭園買花認識的,我是2013年4月到2017年4月在大陸樸提蘭園擔任副理工作,現在我還在大陸,就是股東換人,被上訴人已經沒有股份。我的工作內容就是銷售、管理。上訴人第一次來蘭園是買花,第二次來蘭園才聽到被上訴人邀上訴人投資,而且被上訴人也跟我說上訴人要投資蘭園的事情。當時被上訴人有講台灣蘭園是年營業額是一億元,大陸也是一億元,也說有得到東京巨蛋蘭展全場總冠軍,獎金800萬元。上訴人到大陸,我跟大陸業務員阿超有去接機,被上訴人跟上訴人說阿超的獎金是70萬人民幣,我的是200萬台幣,事實上我沒有領到200萬元。2013到2017年這幾年大陸蘭園年營業額總共應該不超過200萬人民幣。上訴人投資的青山蘭園與大陸樸提蘭園不同,上訴人是先參觀大陸樸提蘭園,才去青山蘭園,當時上訴人詢問的內容,是有關青山蘭園原來有一個舊的溫室,因為年久要維修,上訴人問要怎麼去改建。(問:你有無聽到他們約定的投資內容是什麼?)當時被上訴人有跟我說上訴人有買8萬棵的小苗,要拿到青山蘭園種植。(法官問:被上訴人真的有栽培狐狸尾蘭的技術嗎?)有。(法官問:他栽培的技術如何?)我個人覺得不錯。(法官問:後來上訴人所要買的8萬棵蘭花,有無拿到青山蘭園去種植?)沒有,我不知道為什麼。(法官問:當時台灣的蘭園或在大陸的車上,被上訴人講營業額是不實在的,你當時的感覺是什麼樣?)當時我是領公司的薪水,我也不方便去反駁。(法官問:後來青山蘭園是否被上訴人有股份?)青山蘭園現在擱置在大陸,是被上訴人所有。大陸的樸提蘭園現在被上訴人沒有股份了,因為股東有糾紛等情(見本院卷第78至79頁)。
⑷另被上訴人本人於本院到庭陳稱:當初邀上訴人投資內容為
:上訴人購買8萬棵蘭苗,拿到大陸青山蘭園去種,青山蘭園我跟上訴人一人一半種植面積;青山蘭園開發土地及相關設施,土地是由被上訴人之女友陳○○名義承租,其他相關設施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出資一半所興建,沒有什麼所有權人,當時約定上訴人以每顆100元向被上訴人購買8萬棵蘭苗,但是錢都還沒有付,當時只有口頭講;青山蘭園的設施都蓋好了,上訴人的投資款也都用在興建青山蘭園,上訴人必須自己去青山蘭園種植蘭花,青山蘭園本來蓋到一半,我跟上訴人有糾紛,是我用自己的錢去把青山蘭園蓋好,因為跟上訴人有糾紛,所以現在青山蘭園都沒有使用,被上訴人也沒有種植蘭花等情(見本院卷第79頁背面至80頁)。
⑸本院審酌證人三人前揭證詞及被上訴人陳述,認:
①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佯稱:其曾獲得日本東京巨蛋蘭展全
場總冠軍、樸提蘭園年營業額達人民幣1億元、大陸財團曾出高價5000萬元要併購樸提蘭園、樸提蘭園職員許○○、阿超都分別領得高額獎金等情,業經證人三人前揭證述明確,且上開內容均與事實不符而屬邀請上訴人投資之虛誇偽詞。本院再審酌被上訴人所稱已投資興建完成之青山蘭園,連被上訴人都未使用種植蘭花,更足顯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虛誇擘劃的青山蘭園投資前景,僅屬誘引上訴人匯入投資款之虛夢,故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施以前揭詐術之行為,應堪認定。
②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實施前揭詐欺行為,虛誇自身得獎經
歷及樸提蘭園營業額、業務人員領高額獎金,客觀上確實足以導致上訴人誤信投資狐狸尾蘭種植前景無限而允諾投資,故上訴人主張其受被上訴人詐欺而與上訴人成立口頭投資契約,應堪採信。
⑹被上訴人雖否認有詐欺行為,並稱已實際執行青山蘭園興建云云,惟查:
①被上訴人確實有前揭詐欺行為已如前述,而其縱有興建青
山蘭園,僅屬投資契約之履行行為,姑不論被上訴人興建青山蘭園相關支出明細是否為真實,均不影響被上訴人以前揭詐術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允諾投資之認定。又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女友陳○○於原審到庭雖證稱:因其在大陸有公司,故被上訴人才以其名義承租土地或簽訂興建青山蘭園之工程契約書等情,另被上訴人亦提出興建青山蘭園所支出相關費用單據及公證文書影本,然不論證人陳○○證詞是否真實、前揭文書證據是否真正,僅屬被上訴人履行投資契約內容是否真實之問題,均不影響被上訴人於兩造投資契約前是否有施以詐術之本院前揭認定,被上訴人據此抗辯其並未施用詐術云云,不足採信。
②又若果如被上訴人本人前揭所述:上訴人投資僅獲得青山
蘭園ㄧ半之「使用權」,上訴人尚須以每棵100元價格向被上訴人購買8萬棵狐狸尾蘭等情,則上訴人除了青山蘭園「一半使用權」外,就土地或相關硬體設施,均無任何權利保障,其投資款等同高額租金,衡諸常情,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角色互換,被上訴人亦不可能允諾投資,由此更足認被上訴人邀約上訴人投資僅屬虛誇騙術無訛,從而上訴人主張:受被上訴人以前揭詐術及種植狐狸尾蘭季節急迫而催促上訴人儘速匯入資金興建青山蘭園,因而陷於錯誤,才允諾投資並匯給被上訴人280萬元投資款等情,應堪採信。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施以前揭詐術,致上訴人陷
於錯誤而為投資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投資意思表示,應予准許,兩造間已無投資法律關係存在,故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投資款28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05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決疏未查明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另依兩造聲請分別命供擔保准、免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請求勘驗「上證2光碟」,證明
被上訴人於Youtube網路影音中,亦有陳述前揭詐欺內容等情,本院認依證人三人前揭證詞已足認定,故毋庸再予勘驗,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無礙於本院前揭審認,本院自毋庸逐一論駁;另上訴人於本院追加備位之訴,其追加程序並不合法,亦由本院另裁定駁回,均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王朔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