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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上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1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種德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訴訟代理人 吳秋銘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複代理人 翁小茵訴訟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被上訴人 吳榮斌

吳榮崇吳榮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身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0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下列第二項不明瞭,而須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續為證據之調查。

二、本件事實未臻明確,尚須進行調查部分: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祭祀公業吳種德」係於民前12年設立,但未能提出民前12年設立之「客觀存在」資料,僅以該公業保存之「節房派下名簿」、「名間鄉志」、「系統表」等為據。上訴人抗辯:伊公業係於民國70年間始設立登記等語,惟其所憑要為其於於70年間向南投縣政府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之申請資料,但前者只係為該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申請,後者則係該公業為扣繳單位之設立申請,均非公業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證據資料。參以被上訴人所提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數位典藏依美國猶他家譜學會(GSU)於1959年(即民國48年)所作之調查,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祭祀公業吳種德」之資料性質,則記載為「寺廟」,組織方式則為「管理人制」,並非以「派下全員」為最高機關(見本院卷第109頁),是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公業」,於民國70年2月間以前,是否即以「祭祀公業」之「外觀」存在及運作,其證據資料為何,暨於70年2月間,上訴人公業即以「祭祀公業吳種德」管理人吳新發名義向南投縣政府提出上開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申請,其在70年2月之前,即為「公業」及「管理人」之依據為何,其主張70年2月之申請為公業之設立登記,其依據又為何,均應由兩造再行提供調查證據方法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詳為調查。又上訴人106年12月25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關於聲請函詢調查於70年以前有無「祭祀公業吳種德」之人民團體登記部分,亦有調查之必要,即於70年間以前,是否即有該名義之民間團體向主管登記或有該名義之民間團體與主管機關間為事務之運作,均待本院向主管機關查明,俟本院查詢獲得查覆後,再與兩造所為上述之補正一併定期調查。

三、均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身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