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47號上 訴 人 邱益銘
邱益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被上訴人 莊瑜萱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9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