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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再易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4號再審原告 賴月卿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元科等間確認協議書自始有效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620元,應徵裁判費15,8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