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再易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6號再審 原告 黃駿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宜蓁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72號、105年3月31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9號、105年12月28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35號、106年6月30日再易字第7號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兩造間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如案由欄所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