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2號再審原告 高森茂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代墊房貸利息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40,727元,應徵裁判費 23,0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