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76號再審原告 廖登武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道恆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萬5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王永春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