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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家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續字第1號請求人 王秋雅

王家德王雅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84號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後,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前因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事件,合意移付調解,而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本院105年度家上移調字第3號),並經本院退還2/3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968元予相對人王若蓁,茲請求人復請求繼續審判,依前開規定,請求人應繳納已退還裁判費73,968元,並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