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21號抗 告 人 詹玉
詹美蕙詹嬌欣莊詹碧蘭抗告人與相對人詹瑞珍等間因返還應繼分事件,不服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