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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家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李宜真上列當事人與游家彥間因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於本訴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08,400元及反請求敗訴部分為1,384,6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9,150元、22,141元,除已繳納22,141元外,其餘9,15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