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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家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郭勝印

郭學婕郭建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咏漢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郭國能等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105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8,2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