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美津被 上訴人 吳甲寅
黃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