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鈞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複代理人 程名巧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奕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秉宥(原名:賴銘泉)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1月1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鈞格營造有限公司應於庭期前具狀陳明「內外牆裝修完成」工程實際已施作完成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