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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抗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05號抗 告 人 王俊淇

王興隆相 對 人 祭祀公業王光珠法定代理人 王庚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王浚淇」之記載,應更正為「王俊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