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撤字第2號原 告 林月雪被 告 林芥祥
林宏進林景德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林景德前以被告林芥祥、林宏進(下稱林芥祥等2人)為被告,另訴主張林芥祥等2人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就林景德與訴外人劉錫財共有之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無權占用面積58平方公尺而訴請拆屋還地。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判命林芥祥等2人應將系爭占用部分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林景德及共有人劉錫財。惟原告為系爭建物之公同共有人之一,爰以上開另訴當事人兩造為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等語。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告現值資料附卷可憑。依前揭公告現值按占用面積58平方公尺計算,共計1,218,000元。是本件第三人撤銷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8,000元,應徵裁判費19,61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