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郭珮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文明。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第227號、87年度台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查:兩造間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本院106年度勞再易第1號),並非合法,並經本院前開事件裁定駁回,有本院調取之前開事件卷宗內附之裁定可稽,故聲請人之訴,既顯無勝訴之望,其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法 官 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