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清凉相 對 人 陳呈祥
吳建忠邱滄沛邱基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上1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相 對 人 詹益新
陳邱素蕊陳正勳邱倉智邱鎮夫邱崇訓邱武夫邱垂聖邱弘塲邱創堅邱垂勳邱創報邱垂宗邱劉戎黃勝淑邱橋益邱創露邱政沼江陳素梅邱世揚江松達巫張月珠邱創建邱聖元邱江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附表關於「邱劉戊」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劉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