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劉建邦
許瑞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天醫療社團法人順天醫院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勞上更㈠字第一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一日及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筆錄內容與臨庭記憶有出入,筆錄無法看出前因後果,為維護上訴人法律上利益,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