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2號上 訴 人 王永安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被上訴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5項關於「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52號裁定意旨參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