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上 訴 人 游木錡
林錫坤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田永彬 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法定代理人 張 岱 嘉義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應陳明於108年4月12日準備書狀更正之聲明,是否部分已經第一審判決駁回確定?(第一審請求確認附表二編號1之牛樟木全部為國有,經第一審判決其中37,770.2公斤為國有,而駁回其餘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