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4號上 訴 人 張世芳
関秀子即張秀璧張秀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被上 訴 人 張王滿
張明枝張明源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財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