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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7號上 訴人(即原 審原告) 林宗此訴 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上 訴人(即原 審被告) 楊柏龍

林建樺賴良惠共 同訴 訟代理人 陳春成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正德即原審被告)訴 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