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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 莊秀馨

楊惠琪楊勝雄李博恩

吳孟瑩劉盈均賴致宏

廖彥雯劉家興洪憲政林彥汝陳盈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洪嘉威律師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 江沂真(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祝芳(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雯(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施靜紋

曹丞善陳怡蘭陳昭全律師被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楊雅琳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