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 莊秀馨
楊惠琪楊勝雄李博恩
吳孟瑩劉盈均賴致宏
廖彥雯劉家興洪憲政林彥汝陳盈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洪嘉威律師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 江沂真(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祝芳(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雯(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施靜紋
曹丞善陳怡蘭陳昭全律師被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楊雅琳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