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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劉庭發

劉信佑劉明政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劉文獻兼法定代理人 劉崙專上 訴 人 劉西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美被 上訴人 劉正盛訴訟代理人 黃錦隆被 上訴人 劉正煌

劉正義劉正雄劉正男劉福貴劉平俊劉梅貴劉梅雄劉智忠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發現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之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劉崙專僅就其個人部分與上訴人劉西東共同委任劉崙專之女劉慧美為訴訟代理人,並未包括就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部分(參見本院卷第82頁所附委任狀、第85頁所附106年3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而本院上開言詞辯論通知書,就當日未到庭之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劉崙專、劉西東,僅有送達予上訴人劉崙專、劉西東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慧美,並未另行送達予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之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劉崙專,即就該言詞辯論期日並未通知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而與法未合,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及定於106年8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劉崙專對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之管理權不存在,既經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則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為本件訴訟行為,是否即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因其無法定代理人而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情形?若為是,被上訴人是否補為此聲請?等節為法律及事實之補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