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蔡科正
蔡科松蔡科達蔡峻銘(即蔡科榮之承受訴訟人)蔡舒萍(即蔡科榮之承受訴訟人)蔡峻宏(即蔡科榮之承受訴訟人)上六人共同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複 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視同上訴人 呂潭景(即呂潭標)
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王萬發王 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蔡清水蔡清忠蔡清龍蔡洽旋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 票黃榮芳黃義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秋香視同上訴人 呂永昭
黃仁傑黃仁琮呂太郎蔣文發蔣文進許東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在發
許在居視同上訴人 林明煌(兼林金吉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瓊分視同上訴人 蔣山為
林振南林振順呂金卿呂國獅(即呂金獅)蔡明富蔡明鋒蔡明庭呂清忠呂金村呂金華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黃贏演黃贏賢蔡明青呂金興蔣秋盛蔡武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黃仕勳律師蔡俊清視同上訴人 陳玉春(即蔣火祥之承受訴訟人)
蔣易赫(即蔣火祥之承受訴訟人)蔣易純(即蔣火祥之承受訴訟人)羅文財蔡敏生白李麗卿(即李正雄之承受訴訟人)李水源(即李正雄之承受訴訟人)李梅菊(即李正雄之承受訴訟人)李麗琴(兼李正雄之承受訴訟人)楊蔡鶴(兼蔡文生之承受訴訟人)蔡文里(兼蔡文生之承受訴訟人)蔡阿城(兼蔡文生之承受訴訟人)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兼周素珍之承受訴訟人)蔡若庭(兼周素珍之承受訴訟人)蔡秀琇(兼周素珍之承受訴訟人)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蔡黃兩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林燡銅視同上訴人 呂張月娥(即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呂永鎰(即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呂永進(即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呂永勝(即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呂寶玉(即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呂献仁(即呂金炳之承受訴訟人)蔡瀗霆(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蔡幸璇(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蔡明吉(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蔡明樹(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 代理人 黃冠寧
張喬棻視同上訴人 林蔡瑞品(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蔡瑞媛(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蔡瑞娟(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蔡瑞麗(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蔡美瑶(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蔡美輝(即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蔡王素秋(即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敏子(即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蔡敏枝(即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
蔡敏欽(即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蔡敏章(即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蔡敏宏(即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黃奕霖(即黃仁義之承受訴訟人)蔣賴阿景(即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蔣敏村(即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蔣敏洲(即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蔣鴻良(即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蔣雪梅(即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呂順協(即呂潭國之承受訴訟人)郭冠纓(即周雅鈴之承當訴訟人)林木生林金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榕受告知訴訟 臺中市清水區農會人法定代理人 陳東熙被 上訴人 蔡明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除第一~四項、第六~八項外,均廢棄。
二、上開之廢棄部分:㈠視同上訴人蔡敏生、李麗琴、白李麗卿、李水源、李梅菊、
楊蔡鶴、蔡文里、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仁所遺留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㈡視同上訴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科
榮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㈢視同上訴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蔣
火祥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㈣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如方案一附
圖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12月13日清土測字第000000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並按照方案一分配表分割位置編號、及受分配人明細表所示,由兩造分配取得單獨所有或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㈤如「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方案一)」之共有人,應按前開分析表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故上訴人蔡科正、蔡科松、蔡科達、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以上三人為蔡科榮之繼承人)提起上訴,其效力及於同造之呂潭景等人,應併列呂潭景等人為上訴人。
二、周素珍於民國107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蔡文生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蔡鶴、蔡文里、蔡阿城;李正雄於108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白李麗卿、李水源、李梅菊、李麗琴;蔣火祥於109年3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7~11頁、卷三第77~81頁;卷三第123~129頁;卷三第167~169頁),並據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或由本院裁定命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15頁、卷三第90頁、135頁、166頁),合先敘明。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下稱國財署中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趙子賢,有財政部令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24頁),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三第21頁),應予准許。
四、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83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土地共有人蔣火祥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並分別由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等人繼承及承受訴訟,業如前述,惟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等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上訴人乃追加請求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等人應就蔣火祥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先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卷㈢第193頁),此為被上訴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先行要件,應認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前開規定相符,亦應准許。
五、視同上訴人蔡清龍於訴訟進行中之103年5月21日將其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向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清水區農會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足憑(見原審卷五第100頁),經被上訴人聲請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上開抵押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提出參加書狀表明參加訴訟,則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臺中市清水區農會之抵押權即移存於其抵押債務人即視同上訴人蔡清龍所分得之部分。
六、視同上訴人呂潭景、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蔡清水、蔡清忠、蔡清龍、蔡洽旋、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黃榮芳、呂永昭、黃仁傑、黃仁琮、呂太郎、蔣文發、蔣文進、許東初、林明煌、蔣山為、林振南、林振順、呂金卿、呂國獅、蔡明富、蔡明鋒、蔡明庭、呂清忠、呂金村、呂金華、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黃贏演、黃贏賢、呂金興、蔣秋盛、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羅文財、蔡敏生、李麗琴、白李麗卿、李水源、李梅菊、楊蔡鶴、蔡文里、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即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呂献仁、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黃奕霖、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呂順協、郭冠纓、林木生、林金勝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828.78平方公尺)、同段373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3,282.84平方公尺)、同段374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969.87平方公尺)、同段375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362.81平方公尺)、同段376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53,890.52平方公尺)、同段377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2,992.50平方公尺)、同段378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982.96平方公尺)、同段379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513.00平方公尺)、同段38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629.14平方公尺)、同段381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905.23平方公尺)、同段555地號土地(地目:
建,面積:888.27平方公尺)等1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含附表一之1~一之11)所示。又:
⒈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學於起訴前之93年4月23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⒉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振通於起訴前之96年6月29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王鳳、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又王鳳於起訴後之104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⒊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龍於起訴前之79年12月8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⒋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蔣圳於起訴前之91年3月7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⒌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仁於起訴前之15年10月9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嗣於本院審理中死亡,繼承人為李麗琴、白李麗卿,李水源、李梅菊)、楊蔡鶴、蔡文里、蔡阿城、蔡文生(嗣於本院審理中死亡,繼承人為楊蔡鶴、蔡文里、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嗣於本院審理中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⒍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諒於起訴前之9年2月11日死亡,其
繼承人僅有其母蔡黃兩,嗣蔡黃兩於48年2月27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先於蔡黃兩死亡(原審卷一第288頁以下),故屬無人繼承之情形,經被上訴人聲請原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48號、101年司財管字第61號裁定後,選任國財署中區分署為蔡諒之繼承人蔡黃兩之遺產管理人(原審卷三第39~42頁)。因原共有人蔡諒之系爭380地號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國財署中區分署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管理登記之必要。
⒎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達於起訴後之101年11月18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⒏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洽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⒐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科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⒑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蔣火祥於起訴後之109年3月10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㈡本件系爭11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全部共有人之中,除上訴
人蔣山為、林明煌、許東初於系爭380地號土地無應有部分;上訴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上三人為蔣火祥之承受訴訟人)、羅文財、郭冠纓(即周雅玲之承當訴訟人)於系爭376地號土地無應有部分;上訴人蔣秋盛、蔡武治、蔡科達僅持有系爭37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原共有人蔡仁、蔡諒2人僅持有系爭38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於訴訟進行中,因上訴人林振南、林振順與上訴人林木生、林金勝交換土地,故上訴人林振南、林振順於同段378地號土地已無應有部分,而上訴人林木生、林金勝僅持有系爭37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是除上所述部分共有人略有不同外,其餘共有人均具有系爭11筆土地之應有部分。
㈢系爭土地雖有「旱地」(即376地號土地)、「建地」(其
餘10筆土地)之分,惟使用分區均屬「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區」,土地使用性質自屬相同,且尚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不受同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特約,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又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乙事,多數共有人均曾表示同意合併分割,惟因本件土地宗數、土地面積廣大,因而共有人間未能就分割方案達成協議,被上訴人自得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6款規定訴請裁判合併分割。
㈣本件系爭11筆土地相連,土地地形尚屬方整,且地勢平坦,
土地上坐落有各共有人所有皆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舊式磚造、木造或鐵皮建築)、樓房(較新建築)、棚架等,為顧及目前共有人居住及使用狀況,及若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畸零面積狹小,顯難單獨或合併供合法建築使用,爰將部分持分較小之共有人,以同姓家族維持共有之方式為分配。
㈤上訴人上訴後所提之方案一、二,就被上訴人分得之位置即
編號B1部分,與原判決所採行之丁案附圖方式相同,被上訴人沒有意見等語。
二、上訴人方面㈠上訴人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黃仁傑、黃奕霖、黃榮芳、黃贏演、黃贏賢、黃義雄等11人部分:
原判決丁案附圖方案,原將編號B、E、Y部分之土地,分由上訴人黃金順等11人維持共有,上訴人黃金順等11人已協議再分割如下:
⒈編號B部分再按方案一或方案二均分為三部分:
⑴編號B1分由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維持共有。
⑵編號B2分由黃仁傑、黃奕霖、黃仁琮維持共有。
⑶編號B3分由黃榮芳、黃贏演、黃贏賢維持共有。
⒉編號E部分,按方案一或方案二分由黃義雄單獨所有。
⒊編號Y部分再按方案一或方案二均分為三部分:
⑴編號Y1分由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維持共有。
⑵編號Y2分由黃仁傑、黃奕霖、黃仁琮維持共有。
⑶編號Y3分由黃榮芳、黃贏演、黃贏賢維持共有。
㈡上訴人蔡明青、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
宏、蔡敏子、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蔡科正、蔡科松、蔡科達、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部分:
⒈原判決丁案附圖編號A1部分,原分由蔡王素秋、蔡敏枝、
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共有,同意按方案一或方案二改分由蔡明青所有。
⒉原判決丁案附圖編號N1部分,原分由蔡瀗霆、蔡幸璇、蔡
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等10人共有,M1部分原分由蔡明青所有。其等同意按方案一或方案二,將N1與M1之位置對調,再將M1分出M1-1,由蔡科正、蔡科松、蔡科達、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取得。
⒊原判決丁案附圖編號F1部分,原分由蔡科達所有,同意依
方案一或方案二,改分由蔡科正、蔡科松、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取得。
⒋原判決丁案附圖編號E1部分,原分由蔡武治所有。主張應
按方案二分割,即E1、E1-4分由蔡武治取得,E1-1、E1-3分由蔡科達取得,E1-2由蔡武治、蔡科達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㈢蔡武治部分:
原判決丁案附圖編號E1部分,無重行分配之必要;若有重行分配之必要,應按方案一方式再分割出E1-1即可,其中E1分由蔡武治取得,E1-1由蔡科達取得。
㈣其他上訴人之陳述(包括準備程序中之陳述):
⒈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
國財署中區分署及蔡敏生分得之編號J1及K1部分,希望可以全部分給蔡瀗霆等人,其等並願以價金補償。
⒉蔡瑞娟部分:
⑴蔡洽森死亡後,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等4
人否認同為繼承人之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等6人就本件系爭土地之繼承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判決林蔡瑞品等6人仍有繼承權確定在案,蔡瀗霆等4人不得承當其他合法繼承人之訴訟(按蔡瀗霆等4人已於本院108年3月28日準備程序當庭撤回承當訴訟之聲請)。
⑵希望請求分割為單獨所有。
⒊蔡洽旋部分:
對分割方案無意見,但對於價金補償有意見。
⒋蔣山口部分:
希望分得原房屋坐落之位置,另鑑定之補償金額過高。
⒌黃榮芳部分:
原判決之分割方案應修正,且鑑定之補償金額過高(惟黃榮芳迄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
⒍呂太郎部分:
不願與其他人維持共有。
⒎林金勝部分:
補償金額過高。
⒏蔡清龍部分:
請求維持原審之分割方案。
⒐國財署中區分署:
原判決之分割方案,國財署中區署僅需補償其他共有人新臺幣(下同)3萬2,342元,惟方案一、二之分割方案,致國財署中區分署需補償其他共有人3萬3,605元,有損國財署中區分署代管蔡黃兩遺產之權益。
㈤其他上訴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為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被上訴人得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⒈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
⒉查系爭11筆土地為兩造共有,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
(包括一之1~附表一之11)所示。且系爭土地,地目為建、旱(3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編定為農業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有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48頁以下、第304頁以下)。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均為兩造所是認,則被上訴人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系爭11筆土地得合併分割:
⒈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
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又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92條、第193條、第224條及225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1條亦定有明文。
⒉查本件系爭11筆土地,地目為建、旱(376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均編定為農業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已如前述。又本件系爭11筆土地為相鄰之數不動產,此參地籍圖即明。再系爭11筆土地之共有人雖非全部相同,然大部分相同;且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合併分割,確已依上開規定,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共有人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之同意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77~108頁),且經原審於歷次審理時訊明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之筆錄在卷可按(詳見歷次審理筆錄)。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被上訴人請求就系爭11筆土地合併分割,自屬適法。
⒊至於本件雖有部分共有人主張系爭11筆土地,其中376地
號土地之地目為旱,與其餘10筆土地之地目為建,地目不同,故不可合併分割,應分別分割等語。然查:
⑴除上開規定及說明外,依內政部93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
0930063090號函釋意旨: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第224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係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係編定之使用類別。」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之1所明定。
⑵另查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係按其編定使用地
類別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地目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已失其作用,是本部分別以91年6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10008559號函及同年9月2日台內地字第0910011381號函釋,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至於不同地目之土地申請合併後,縱然使用舊有地號,依本部92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0920006653號函釋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亦以空白方式處理。由於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辦理而非以地目實施管制,其情形與非都市土地類似,又依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都市計畫之農業區及保護區已非屬「耕地」之範圍,不以地目為耕地之認定依據,且政府逐漸廢除以地目作為土地管制之手段,是以,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參照上開函釋,不再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故本部90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9005378號函有關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之地目銓定原則之規定已無必要,應停止適用。
⑶再經原審將本件合併分割方案函請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
所表示意見,該所以104年11月11日清第二字第1040010724號函覆本件「申請合併後,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原審卷五第242頁),是部分當事人主張本件系爭11筆土地不得合併分割,尚有誤會。本院審酌上開規定,及多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為求發揮土地之最大經濟效益,應認系爭11筆土地以合併分割為宜,是被上訴人請求合併分割,亦屬有據。
㈢被上訴人請求相關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予准許:
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渠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⒉查,系爭土地有下列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情形:
⑴原共有人呂文學於起訴前之93年4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
⑵原共有人呂振通於起訴前之96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王鳳、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又王鳳於起訴後之104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
⑶原共有人呂文龍於起訴前之79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⑷原共有人蔣圳於起訴前之91年3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
⑸原共有人蔡仁於起訴前之15年10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李正雄嗣於起訴後之108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白李麗卿、李水源、李梅菊、李麗琴;蔡文生嗣於起訴後之108年1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蔡鶴、蔡文里、蔡阿城;周素珍嗣於起訴後之107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
⑹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諒於起訴前之9年2月11日死亡,
其繼承人僅有其母蔡黃兩,嗣蔡黃兩於48年2月27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先於蔡黃兩死亡(見原審卷一第288頁以下),故屬無人繼承之情形,經被上訴人聲請原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48號、101年司財管字第61號裁定後,選任國財署中區分署為蔡諒之繼承人蔡黃兩之遺產管理人(見原審卷三第39~42頁)。
⑺原共有人呂文達於起訴後之101年11月18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⑻原共有人蔡洽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
⑼原共有人蔡科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
人本應為蔡麗華、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等人,惟蔡麗華嗣後拋棄繼承(本院卷二第6頁)。
⑽原共有人蔣火祥於起訴後之109年3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純。
⒊上開事實分別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相關戶籍登
記謄本、戶籍影本等在卷可稽。又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系爭11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報告內附土地登記謄本)。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被上訴人請求上開上訴人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上訴人國財署中區分署辦理繼承及遺產管理登記,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按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查:
⒈系爭土地目前坐落數十棟部分共有人興建之建物(均未辦
理保存登記),主要為供作住宅使用;部分土地種植農作物;部分土地為空地、道路等情,業經原審會同兩造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測量,有勘驗筆錄(原審卷一第308頁以下)、清水地政事務所102年3月27日所繪製之現況圖(原審卷三第5頁)及原審囑託之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提鑑價報告(含地圖、航照圖等)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⒉基上事實,系爭土地為農業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合
併後面積達69,245.92平方公尺,目前確有部分上訴人在系爭土地上有建物,並實際居住使用多年;且部分共有人雖應有部分比例甚少,惟若能以同姓家族維持共有之方式為分配,所分配之土地面積,亦足供建築使用,故原物分配尚非顯有困難,是本件應參照上開原則,以原物合併分割為宜。
㈤方案一、二之分割方法優於原判決丁案分割方法之理由:
⒈關於編號B、E、Y部分:
⑴原判決丁案原分由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
黃坤鑑、黃仁傑、黃奕霖、黃榮芳、黃贏演、黃贏賢、黃義雄等12人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⑵方案一、二:
①編號E部分單獨分配予黃義雄取得(三房)②編號B部分再均分為三部分:
Ⅰ編號B1分由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取得(大房)。
Ⅱ編號B2分由黃仁傑、黃奕霖、黃仁琮取得(四房)。
Ⅲ編號B3分由黃榮芳、黃贏演、黃贏賢(五房)③編號Y部分亦再均分為三部分:
Ⅰ編號Y1分由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取得(大房)。
Ⅱ編號Y2分由黃仁傑、黃奕霖、黃仁琮取得(四房)。
Ⅲ編號Y3分由黃榮芳、黃贏演、黃贏賢取得(五房)。
⑶由上開分割方法可知,方案一、二將原本由黄金順等12
人維持共有之編號B、E、Y部分再予以分割,達到裁判分割共有物消弭共有關係之目的。且方案一、二之分割方法,參酌黃金順各房親族之關係,將同一筆土地分配由同一房親族取得,避免日後法律關係之複雜化。
⒉關於編號A1部分:
⑴原判決丁案原分由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維持共有。
⑵方案一、二則改分由蔡明青取得。
⑶蔡明青依原判決丁案之分割方式,需受補償金額達961
萬5,709元,為所有共有人當中,應受補償金額最高者(參原判決丁案附圖附表二)。足見原判決丁案之分割方法,造成蔡明青無法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配之差額甚大。若改依方案一、二之方式分割,蔡明青雖仍無法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為足額之原物分配,惟應受補償之金額已大幅減少為227萬3,282元,自較適當。
⒊關於編號N1、M1部分:
⑴原判決丁案,原將編號N1分由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
、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10人維持共有;編號M1部分則分由蔡明青所有。
⑵方案一、二除將編號N1與編號M1互調位置,就編號M1部
分再分割出M1-1,分由蔡科正、蔡科松、蔡科達、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維持所有。
⑶編號N1位置換到M1上方(北方)後,使得N1與L1、I1三筆
土地相鄰,而均同屬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等10人共有,利於蔡瀗霆等10人就系爭土地之合併利用。
⑷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以上三人為蔡科榮之繼承人)
、蔡科正、蔡科松等人,如按原判決丁案之方法分割,應受補償金額亦各高達792萬9,780元、755萬5,329、681萬3,063元。其分配不足額之情況亦較為嚴重。故將編號M1部分再分割出M1-1,並分配由其等取得,當可改善此情況。
⒋關於編號F1部分:
⑴原判決丁案,將編號F1分由蔡科達取得。
⑵方案一、二,將編號F1改分由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蔡科正、蔡科松等人取得。
⑶蔡科達於本院已陳明原判決丁案之分割方法,致其應補
償其他共有人達108萬7,579元,伊不願補償其他共有人等語(本院卷二第84頁)。故編號F1改分由蔡峻銘等6人取得,除可解決蔡科達不願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之問題,亦可同時解決蔡峻銘等6人應受補償金額過高的問題。
⒌關於編號E1部分:
⑴原判決丁案,將編號E1全部分由蔡武治取得。
⑵方案一、二,將編號E1按坐落於土地上之建物位置再予
分割,並分別由蔡科達、蔡武治取得(詳下述),符合蔡科達於本院表達保留其所有坐落在編號E1土地上建物之意願。
㈥方案一之分割方法,優於方案二分割方法之理由:
⒈蔡科治主張關於原判決丁案之編號E1部分,應按方案一之
分式再行分割,即E1部分由蔡科治取得,E1-1由蔡科達取得;蔡科達則主張,關於原判決丁案編號E1部分,應按方案二之方式再行分割,即E1、E1-4由蔡武治取得,E1-1、E1-3由蔡科達取得,E1-2由蔡科達及蔡武治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⒉查,原判決丁案編號E1部分,分別坐落有蔡科達及蔡武治
之地上建物,參照本院107年10月26日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本院卷二第110~117頁)及蔡武治提出之位置圖(本院卷三第176頁),蔡科達所有一樓土磚造平房,位於方案二附圖編號E1-1位置;蔡武治所有獨棟三層樓房位於方案二附圖編號E1位置,一層磚造瓦房倉庫位於方案二附圖編號E1-4位置,鐵皮倉庫位於方案二附圖編號E1-3、E1-4下方。換言之,如按方案二之方式分割,固可完整保存蔡科達所有位於編號E1-1之一樓土磚造平方,惟蔡武治所有之鐵皮倉庫,因有部分位於蔡科達所分得之編號E1-3位置,屆時勢將遭拆除。
⒊方案二將原判決丁案編號E1再細分為E1、E1-1、E1-2、
E1-3、E1-4共5筆土地,不僅蔡科達、蔡武治分得之土地並未相鄰,妨害土地之整體利用,且保留E1-2由二人維持共有,不符分割共有物訴訟消弭共有關係之目的。
⒋方案一僅將原判決丁案編號E1再分割出E1-1,由蔡科達取
得,其餘E1部分,全數由蔡武治取得,如此一來,不僅可使二人主張希望保留各自所有地上建物之目的得以實現,且土地又不致被細分,影響整體利用。且蔡科達所分得之E1-1,北側臨同段383地號之道路、東側則臨編號D1之共有道路,已屬二面臨路,對蔡科達利用該土地已無障礙,實無再按方案二之方式,保留編號E1-2作為共有人出入道路之必要。
⒌至於蔡科達固主張,如按方案一之方式分割,伊需受補償
金額高達297萬5,742元等語。惟查,蔡科達係因不願按原判決丁案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始於本院重新提出分割方案,並同意將原判決丁案原本分由伊單獨取得之F1部分,全部改分由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蔡科正、蔡科松等人所有(本院卷二第218頁)。茲蔡科達既自行放棄單獨分得編號F1部分之權利,卻又以受補償金額過高,反過來要求與蔡武治分配E1區塊,其主張顯有違誠信原則,實無足採。故本件關於編號E1之分割方法,應以方案一為適用、公允。
㈦其餘部分共有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尚難採認:
⒈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等人主張,應將原分由
蔡敏生、國財署中區分署取得之編號J1、K1,一併分由其等取得,以便於與其所分得之I1、L1、N1部分合併利用,其等並願以金錢補償等語。惟此主張業據國財署中區分署表示反對(另蔡敏生則並未到庭表示意見)。本院認裁判分割共有土地,仍應盡量以原物分配為原則,本件國財署中區分署既有保留土地之意願,亦無不能為原物分配之障礙事由,故仍應按方案一,將編號J1、K1保留分由蔡敏生及國財署中區分署取得,較為適當。
⒉國財署中區分署固主張,按原判決丁案之分割方法,伊僅
需補償其他共有人3萬2,342元,惟方案一之分割方案,變成要補償其他共有人3萬3,605元,損害其權權益等語。惟本件共有之土地筆數及共有人數眾多,系爭土地上並坐落其他共有人之建物,為顧及目前共有人居住及使用狀況,及若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畸零面積狹小,顯難供合法建築使用,以及同姓家族宜維持共有,並酌留相當之道路供通行等因素,實難完全按原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分配,故對於未能按應有部分比例之分配者,予以價金補償或受補償,勢所難免。況國財署中區分署因而應補償其他共有人之金額僅較原判決增加1,263元(計算式:33,605-32,342=1,263),影響極其輕微,並無重大不利益。故國財署中區分署此部分之主張,實不足為採。
㈧小結:方案一、二,較原審所認定之丁案分割方法,更符合
大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土地之利用,其中方案一之分割方法又較方案二為適當及公允,故系爭土地自應按方案一,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7年12月13日清土測字第0000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方案為分割。另上開複丈成果圖之土地坐落誤載為「臺中市○○區○○段」,業據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於108年11月29日以地二字第1080011924號函更正為「臺中市○○區○○段」在案(本院卷三第68頁),附此敘明。
㈨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以原物為分配時,各共有人是否應為補償或受補償,均應以其所受分配者,是否已逾或少於其應有部分為斷,且補償金額之多寡,亦應以應有部分為計算之標準。又「共有物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5號、90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查系爭11筆土地經合併分割,兩造分別取得之土地,臨路
情況及位置各有不同,其價值自有差異,且分配取得之面積與原應有部分面積並非全然等同,自應互為找補。
⒉本院將方案一、二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
,按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並沿用原審囑託鑑定之相關資料,鑑定其各自價值及應找補之金額,經該所以109年1月7日華估字第82429號函覆並檢送鑑定報告一份在卷(見本院卷三第97頁)。本院酌以上開鑑定報告乃該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土地改良物估價規則、地價調查估計規則,運用市場比較法等方法,派員實地調查鄰近地價,並根據當地里鄰環境、交通情況、公共設施、使用現況、經濟發展及房地產交易現況等因素,而推定系爭土地各區位之價值作成鑑定報告,並說明兩造分割後所取得土地價值及互為找補之金額如「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方案一)」及「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方案二)」,核屬客觀可採。部分共有人質疑鑑定價格過高,尚屬無據。
⒊又因本件應採行如方案一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已如
前述。爰審酌上開鑑定報告,認如「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方案一)」所示之共有人黃金順等人,應分別補償上開分析表之共有人蔡王素秋等人如上開分析表所示之金額。
四、廢棄及維持原判決之說明:㈠原判決未及審酌原共有人李正雄、蔡文生、周素珍死亡之事
實,故就原判決主文第五項命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應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之㈠項所示。
㈡原判決誤以為原共有人蔡科榮死亡後之繼承人包括蔡麗華,
故原判決主文第九項命辦理繼承登部分,應予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二之㈡項所示。㈢原判決未及審酌原共有人蔣火祥死亡之事實,故准被上訴人
追加請求其等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爰判決如主文第二之㈢項所示。
㈣本院已另採行按方案一附圖之分割方法,並重行鑑定互為補
償之金額,故原判決主文第十、十一項部分,均應予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之㈣、二之㈤項所示。
㈤其餘部分,原判決之結論及內容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合兩造之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被上訴人起訴雖於法有據,但上訴人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上訴人就分割方法之爭執,乃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由敗訴之一方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之追加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附表一: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公同共有者,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共十一筆土地(附表一之1至11)附表一之1: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呂金豊、呂金材、呂││ │(已歿) │ │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 │ │ │玉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即上訴人為蔡瀗霆、蔡││ │亡) │ │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 │ │ │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10 │黃榮芳 │17/3600 │ │├──┼─────┼──────┼──────────────┤│11 │黃義雄 │34/3600 │ │├──┼─────┼──────┼──────────────┤│12 │呂永昭 │12/3600 │ │├──┼─────┼──────┼──────────────┤│13 │蔡明井 │3/40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2/3600 │ │├──┼─────┼──────┼──────────────┤│18 │黃仁琮 │11/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蔣山為 │1/30 │ │├──┼─────┼──────┼──────────────┤│24 │林振南 │105/7200 │ │├──┼─────┼──────┼──────────────┤│25 │林振順 │105/7200 │ │├──┼─────┼──────┼──────────────┤│26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7 │呂金卿 │1/1200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9 │蔡明富 │20/3600 │ │├──┼─────┼──────┼──────────────┤│30 │蔡明鋒 │20/3600 │ │├──┼─────┼──────┼──────────────┤│31 │蔡明庭 │20/3600 │ │├──┼─────┼──────┼──────────────┤│32 │呂金村 │2/3600 │ │├──┼─────┼──────┼──────────────┤│33 │呂金華 │2/3600 │ │├──┼─────┼──────┼──────────────┤│34 │黃金順 │34/18000 │ │├──┼─────┼──────┼──────────────┤│35 │黃明芳 │34/18000 │ │├──┼─────┼──────┼──────────────┤│36 │黃亦源 │34/18000 │ │├──┼─────┼──────┼──────────────┤│37 │黃長興 │34/18000 │ │├──┼─────┼──────┼──────────────┤│38 │黃坤鑑 │34/18000 │ │├──┼─────┼──────┼──────────────┤│39 │黃贏演 │17/7200 │ │├──┼─────┼──────┼──────────────┤│40 │黃贏賢 │17/7200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43 │呂金興 │2/3600 │ │├──┼─────┼──────┼──────────────┤│44 │呂清忠 │2/3600 │ │├──┼─────┼──────┼──────────────┤│45 │蔡清水 │60/3600 │ │├──┼─────┼──────┼──────────────┤│46 │蔡清忠 │60/3600 │ │├──┼─────┼──────┼──────────────┤│47 │蔡清龍 │60/3600 │ │├──┼─────┼──────┼──────────────┤│48 │郭冠纓 │106/108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1/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宏 │3/240 │ │├──┼─────┼──────┤ ││62 │蔡敏子 │3/240 │ │└──┴─────┴──────┴──────────────┘附表一之2: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呂金豊、呂金材、呂││ │(已歿) │ │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 │ │ │玉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10 │黃榮芳 │17/3600 │ │├──┼─────┼──────┼──────────────┤│11 │黃義雄 │34/3600 │ │├──┼─────┼──────┼──────────────┤│12 │呂永昭 │12/3600 │ │├──┼─────┼──────┼──────────────┤│13 │蔡明井 │3/40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2/3600 │ │├──┼─────┼──────┼──────────────┤│18 │黃仁琮 │11/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蔣山為 │1/30 │ │├──┼─────┼──────┼──────────────┤│24 │林振南 │105/7200 │ │├──┼─────┼──────┼──────────────┤│25 │林振順 │105/7200 │ │├──┼─────┼──────┼──────────────┤│26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7 │呂金卿 │1/1200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9 │蔡明富 │20/3600 │ │├──┼─────┼──────┼──────────────┤│30 │蔡明鋒 │20/3600 │ │├──┼─────┼──────┼──────────────┤│31 │蔡明庭 │20/3600 │ │├──┼─────┼──────┼──────────────┤│32 │呂金村 │2/3600 │ │├──┼─────┼──────┼──────────────┤│33 │呂金華 │2/3600 │ │├──┼─────┼──────┼──────────────┤│34 │黃金順 │34/18000 │ │├──┼─────┼──────┼──────────────┤│35 │黃明芳 │34/18000 │ │├──┼─────┼──────┼──────────────┤│36 │黃亦源 │34/18000 │ │├──┼─────┼──────┼──────────────┤│37 │黃長興 │34/18000 │ │├──┼─────┼──────┼──────────────┤│38 │黃坤鑑 │34/18000 │ │├──┼─────┼──────┼──────────────┤│39 │黃贏演 │17/7200 │ │├──┼─────┼──────┼──────────────┤│40 │黃贏賢 │17/7200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43 │呂金興 │2/3600 │ │├──┼─────┼──────┼──────────────┤│44 │呂清忠 │2/3600 │ │├──┼─────┼──────┼──────────────┤│45 │蔡清水 │60/3600 │ │├──┼─────┼──────┼──────────────┤│46 │蔡清忠 │60/3600 │ │├──┼─────┼──────┼──────────────┤│47 │蔡清龍 │60/3600 │ │├──┼─────┼──────┼──────────────┤│48 │郭冠纓 │106/108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1/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宏 │3/240 │ │├──┼─────┼──────┤ ││62 │蔡敏子 │3/240 │ │└──┴─────┴──────┴──────────────┘附表一之3: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 │(已歿) │ │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 │ │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許東初 │74/7200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10 │黃榮芳 │21/3600 │ │├──┼─────┼──────┼──────────────┤│11 │黃義雄 │84/3600 │ │├──┼─────┼──────┼──────────────┤│12 │呂永昭 │12/3600 │ │├──┼─────┼──────┼──────────────┤│13 │蔡明井 │3/40 │ │├──┼─────┼──────┼──────────────┤│14 │林明煌 │74/720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4/3600 │ │├──┼─────┼──────┼──────────────┤│18 │黃仁琮 │14/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蔣山為 │1/30 │ │├──┼─────┼──────┼──────────────┤│24 │林振南 │105/7200 │ │├──┼─────┼──────┼──────────────┤│25 │林振順 │105/7200 │ │├──┼─────┼──────┼──────────────┤│26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7 │呂金卿 │1/1200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9 │蔡明富 │20/3600 │ │├──┼─────┼──────┼──────────────┤│30 │蔡明鋒 │20/3600 │ │├──┼─────┼──────┼──────────────┤│31 │蔡明庭 │20/3600 │ │├──┼─────┼──────┼──────────────┤│32 │呂金村 │2/3600 │ │├──┼─────┼──────┼──────────────┤│33 │呂金華 │2/3600 │ │├──┼─────┼──────┼──────────────┤│34 │黃金順 │42/18000 │ │├──┼─────┼──────┼──────────────┤│35 │黃明芳 │42/18000 │ │├──┼─────┼──────┼──────────────┤│36 │黃亦源 │42/18000 │ │├──┼─────┼──────┼──────────────┤│37 │黃長興 │42/18000 │ │├──┼─────┼──────┼──────────────┤│38 │黃坤鑑 │42/18000 │ │├──┼─────┼──────┼──────────────┤│39 │黃贏演 │21/7200 │ │├──┼─────┼──────┼──────────────┤│40 │黃贏賢 │21/7200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42 │羅文財 │105/7200 │ │├──┼─────┼──────┼──────────────┤│43 │呂金興 │2/3600 │ │├──┼─────┼──────┼──────────────┤│44 │呂清忠 │2/3600 │ │├──┼─────┼──────┼──────────────┤│45 │蔡清水 │60/3600 │ │├──┼─────┼──────┼──────────────┤│46 │蔡清忠 │60/3600 │ │├──┼─────┼──────┼──────────────┤│47 │蔡清龍 │60/3600 │ │├──┼─────┼──────┼──────────────┤│48 │郭冠纓 │105/72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4/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宏 │3/240 │ │├──┼─────┼──────┤ ││62 │蔡敏子 │3/240 │ │└──┴─────┴──────┴──────────────┘附表一之4: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 │(已歿) │ │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 │ │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10 │黃榮芳 │17/3600 │ │├──┼─────┼──────┼──────────────┤│11 │黃義雄 │34/3600 │ │├──┼─────┼──────┼──────────────┤│12 │呂永昭 │12/3600 │ │├──┼─────┼──────┼──────────────┤│13 │蔡明井 │3/40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2/3600 │ │├──┼─────┼──────┼──────────────┤│18 │黃仁琮 │11/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蔣山為 │1/30 │ │├──┼─────┼──────┼──────────────┤│24 │林振南 │105/7200 │ │├──┼─────┼──────┼──────────────┤│25 │林振順 │105/7200 │ │├──┼─────┼──────┼──────────────┤│26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7 │呂金卿 │1/1200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9 │蔡明富 │20/3600 │ │├──┼─────┼──────┼──────────────┤│30 │蔡明鋒 │20/3600 │ │├──┼─────┼──────┼──────────────┤│31 │蔡明庭 │20/3600 │ │├──┼─────┼──────┼──────────────┤│32 │呂金村 │2/3600 │ │├──┼─────┼──────┼──────────────┤│33 │呂金華 │2/3600 │ │├──┼─────┼──────┼──────────────┤│34 │黃金順 │34/18000 │ │├──┼─────┼──────┼──────────────┤│35 │黃明芳 │34/18000 │ │├──┼─────┼──────┼──────────────┤│36 │黃亦源 │34/18000 │ │├──┼─────┼──────┼──────────────┤│37 │黃長興 │34/18000 │ │├──┼─────┼──────┼──────────────┤│38 │黃坤鑑 │34/18000 │ │├──┼─────┼──────┼──────────────┤│39 │黃贏演 │17/7200 │ │├──┼─────┼──────┼──────────────┤│40 │黃贏賢 │17/7200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43 │呂金興 │2/3600 │ │├──┼─────┼──────┼──────────────┤│44 │呂清忠 │2/3600 │ │├──┼─────┼──────┼──────────────┤│45 │蔡清水 │60/3600 │ │├──┼─────┼──────┼──────────────┤│46 │蔡清忠 │60/3600 │ │├──┼─────┼──────┼──────────────┤│47 │蔡清龍 │60/3600 │ │├──┼─────┼──────┼──────────────┤│48 │郭冠纓 │106/108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1/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子 │3/240 │ │├──┼─────┼──────┤ ││62 │蔡敏宏 │3/240 │ │└──┴─────┴──────┴──────────────┘附表一之5: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標 │6/3600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呂金豊、呂金材、呂││ │(已歿) │ │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 │ │ │玉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8 │蔡洽森 │7698/432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 9 │黃榮芳 │17/3600 │ │├──┼─────┼──────┼──────────────┤│10 │黃義雄 │34/3600 │ │├──┼─────┼──────┼──────────────┤│11 │呂永昭 │12/3600 │ │├──┼─────┼──────┼──────────────┤│12 │蔡明井 │199/3600 │ │├──┼─────┼──────┼──────────────┤│13 │黃仁傑 │12/3600 │ │├──┼─────┼──────┼──────────────┤│14 │黃仁琮 │11/3600 │ │├──┼─────┼──────┼──────────────┤│15 │呂太郎 │52/3600 │ │├──┼─────┼──────┼──────────────┤│16 │蔣秋盛 │955/43200 │ │├──┼─────┼──────┼──────────────┤│17 │蔣文發 │477/43200 │ │├──┼─────┼──────┼──────────────┤│18 │蔣文進 │477/43200 │ │├──┼─────┼──────┼──────────────┤│19 │許東初 │1451/43200 │ │├──┼─────┼──────┼──────────────┤│20 │林明煌 │1451/43200 │林明煌於訴訟繫屬中以拍賣為登││ │ │(原應有部分│記原因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 │904/43200+ │區分署即林金吉之遺產管理人之││ │ │移轉部分547/│應有部分547/43200 ││ │ │43200) │ │├──┼─────┼──────┼──────────────┤│21 │蔡武治 │425/36000 │ │├──┼─────┼──────┼──────────────┤│22 │蔡科達 │382/36000 │ │├──┼─────┼──────┼──────────────┤│23 │蔡科榮 │1836/360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4 │蔡科正 │1723/36000 │ │├──┼─────┼──────┼──────────────┤│25 │蔡科松 │1499/36000 │ │├──┼─────┼──────┼──────────────┤│26 │蔣山為 │1/30 │ │├──┼─────┼──────┼──────────────┤│27 │林振南 │105/7200 │ │├──┼─────┼──────┼──────────────┤│28 │林振順 │105/7200 │ │├──┼─────┼──────┼──────────────┤│29 │呂金卿 │1/1200 │ │├──┼─────┼──────┼──────────────┤│30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31 │蔡明富 │20/3600 │ │├──┼─────┼──────┼──────────────┤│32 │蔡明鋒 │20/3600 │ │├──┼─────┼──────┼──────────────┤│33 │蔡明庭 │20/3600 │ │├──┼─────┼──────┼──────────────┤│34 │呂金村 │4/3600 │呂金村於訴訟繫屬中以拍賣為登││ │ │(原應有部分│記原因取得原被告呂清忠之應有││ │ │2/3600+移轉│部分2/3600 ││ │ │部分2/3600)│ │├──┼─────┼──────┼──────────────┤│35 │呂金華 │2/3600 │ │├──┼─────┼──────┼──────────────┤│36 │黃金順 │34/18000 │ │├──┼─────┼──────┼──────────────┤│37 │黃明芳 │34/18000 │ │├──┼─────┼──────┼──────────────┤│38 │黃亦源 │34/18000 │ │├──┼─────┼──────┼──────────────┤│39 │黃長興 │34/18000 │ │├──┼─────┼──────┼──────────────┤│40 │黃坤鑑 │34/18000 │ │├──┼─────┼──────┼──────────────┤│41 │黃贏演 │17/7200 │ │├──┼─────┼──────┼──────────────┤│42 │黃贏賢 │17/7200 │ │├──┼─────┼──────┼──────────────┤│43 │蔡明青 │2159/14400 │ │├──┼─────┼──────┼──────────────┤│44 │呂金興 │2/3600 │ │├──┼─────┼──────┼──────────────┤│45 │蔡清水 │482/43200 │ │├──┼─────┼──────┼──────────────┤│46 │蔡清忠 │482/43200 │ │├──┼─────┼──────┼──────────────┤│47 │蔡清龍 │482/43200 │ │├──┼─────┼──────┼──────────────┤│48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49 │黃奕霖 │11/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0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1 │蔣敏村 │1190/432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2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3 │蔣敏洲 │ │ │├──┼─────┤ │ ││54 │蔣鴻良 │ │ │├──┼─────┤ │ ││55 │蔣賴阿景 │ │ │├──┼─────┼──────┼──────────────┤│56 │蔡王素秋 │1235/1080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 │ │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 │└──┴─────┴──────┴──────────────┘附表一之6: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 │(已歿) │ │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 │ │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10 │黃榮芳 │17/3600 │ │├──┼─────┼──────┼──────────────┤│11 │黃義雄 │34/3600 │ │├──┼─────┼──────┼──────────────┤│12 │呂永昭 │12/3600 │ │├──┼─────┼──────┼──────────────┤│13 │蔡明井 │3/40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2/3600 │ │├──┼─────┼──────┼──────────────┤│18 │黃仁琮 │11/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蔣山為 │1/30 │ │├──┼─────┼──────┼──────────────┤│24 │林振南 │105/7200 │ │├──┼─────┼──────┼──────────────┤│25 │林振順 │105/7200 │ │├──┼─────┼──────┼──────────────┤│26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7 │呂金卿 │1/1200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9 │蔡明富 │20/3600 │ │├──┼─────┼──────┼──────────────┤│30 │蔡明鋒 │20/3600 │ │├──┼─────┼──────┼──────────────┤│31 │蔡明庭 │20/3600 │ │├──┼─────┼──────┼──────────────┤│32 │呂金村 │2/3600 │ │├──┼─────┼──────┼──────────────┤│33 │呂金華 │2/3600 │ │├──┼─────┼──────┼──────────────┤│34 │黃金順 │34/18000 │ │├──┼─────┼──────┼──────────────┤│35 │黃明芳 │34/18000 │ │├──┼─────┼──────┼──────────────┤│36 │黃亦源 │34/18000 │ │├──┼─────┼──────┼──────────────┤│37 │黃長興 │34/18000 │ │├──┼─────┼──────┼──────────────┤│38 │黃坤鑑 │34/18000 │ │├──┼─────┼──────┼──────────────┤│39 │黃贏演 │17/7200 │ │├──┼─────┼──────┼──────────────┤│40 │黃贏賢 │17/7200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43 │呂金興 │2/3600 │ │├──┼─────┼──────┼──────────────┤│44 │呂清忠 │2/3600 │ │├──┼─────┼──────┼──────────────┤│45 │蔡清水 │60/3600 │ │├──┼─────┼──────┼──────────────┤│46 │蔡清忠 │60/3600 │ │├──┼─────┼──────┼──────────────┤│47 │蔡清龍 │60/3600 │ │├──┼─────┼──────┼──────────────┤│48 │郭冠纓 │106/108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1/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宏 │3/240 │ │├──┼─────┼──────┤ ││62 │蔡敏子 │3/240 │ │└──┴─────┴──────┴──────────────┘附表一之7: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蔡洽旋 │12/3600 │ │├──┼─────┼──────┼──────────────┤│ 6 │許東初 │1094/43200 │ │├──┼─────┼──────┼──────────────┤│ 7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8 │黃榮芳 │17/3600 │ │├──┼─────┼──────┼──────────────┤│ 9 │黃義雄 │34/3600 │ │├──┼─────┼──────┼──────────────┤│10 │呂永昭 │12/3600 │ │├──┼─────┼──────┼──────────────┤│11 │蔡明井 │3/40 │ │├──┼─────┼──────┼──────────────┤│12 │林明煌 │1094/43200 │ │├──┼─────┼──────┼──────────────┤│13 │蔣文發 │30/3600 │ │├──┼─────┼──────┼──────────────┤│14 │蔣文進 │30/3600 │ │├──┼─────┼──────┼──────────────┤│15 │黃仁傑 │12/3600 │ │├──┼─────┼──────┼──────────────┤│16 │黃仁琮 │11/3600 │ │├──┼─────┼──────┼──────────────┤│17 │呂太郎 │52/3600 │ │├──┼─────┼──────┼──────────────┤│18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19 │蔡科正 │391/7200 │ │├──┼─────┼──────┼──────────────┤│20 │蔡科松 │391/7200 │ │├──┼─────┼──────┼──────────────┤│21 │蔣山為 │1/30 │ │├──┼─────┼──────┼──────────────┤│22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3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呂金豊、呂金材、呂││ │(已歿) │ │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 │ │ │玉公同共有 │├──┼─────┼──────┼──────────────┤│24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25 │呂金卿 │1/1200 │ │├──┼─────┼──────┼──────────────┤│26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7 │蔡明富 │20/3600 │ │├──┼─────┼──────┼──────────────┤│28 │蔡明鋒 │20/3600 │ │├──┼─────┼──────┼──────────────┤│29 │蔡明庭 │20/3600 │ │├──┼─────┼──────┼──────────────┤│30 │呂金村 │2/3600 │ │├──┼─────┼──────┼──────────────┤│31 │呂金華 │2/3600 │ │├──┼─────┼──────┼──────────────┤│32 │黃金順 │34/18000 │ │├──┼─────┼──────┼──────────────┤│33 │黃明芳 │34/18000 │ │├──┼─────┼──────┼──────────────┤│34 │黃亦源 │34/18000 │ │├──┼─────┼──────┼──────────────┤│35 │黃長興 │34/18000 │ │├──┼─────┼──────┼──────────────┤│36 │黃坤鑑 │34/18000 │ │├──┼─────┼──────┼──────────────┤│37 │黃贏演 │17/7200 │ │├──┼─────┼──────┼──────────────┤│38 │黃贏賢 │17/7200 │ │├──┼─────┼──────┼──────────────┤│39 │蔡明青 │2159/14400 │ │├──┼─────┼──────┼──────────────┤│40 │羅文財 │106/10800 │ │├──┼─────┼──────┼──────────────┤│41 │呂金興 │2/3600 │ │├──┼─────┼──────┼──────────────┤│42 │呂清忠 │2/3600 │ │├──┼─────┼──────┼──────────────┤│43 │蔡清水 │60/3600 │ │├──┼─────┼──────┼──────────────┤│44 │蔡清忠 │60/3600 │ │├──┼─────┼──────┼──────────────┤│45 │蔡清龍 │60/3600 │ │├──┼─────┼──────┼──────────────┤│46 │林木生 │105/7200 │林振南於訴訟進行中,以交換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林木生 │├──┼─────┼──────┼──────────────┤│47 │林金勝 │105/7200 │林振順於訴訟進行中,以交換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林金勝 │├──┼─────┼──────┼──────────────┤│48 │郭冠纓 │106/108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1/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1/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被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宏 │3/240 │ │├──┼─────┼──────┤ ││62 │蔡敏子 │3/240 │ │└──┴─────┴──────┴──────────────┘附表一之8: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呂金豊、呂金材、呂││ │(已歿) │ │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 │ │ │玉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10 │黃榮芳 │17/3600 │ │├──┼─────┼──────┼──────────────┤│11 │黃義雄 │34/3600 │ │├──┼─────┼──────┼──────────────┤│12 │呂永昭 │12/3600 │ │├──┼─────┼──────┼──────────────┤│13 │蔡明井 │3/40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2/3600 │ │├──┼─────┼──────┼──────────────┤│18 │黃仁琮 │11/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蔣山為 │1/30 │ │├──┼─────┼──────┼──────────────┤│24 │林振南 │105/7200 │ │├──┼─────┼──────┼──────────────┤│25 │林振順 │105/7200 │ │├──┼─────┼──────┼──────────────┤│26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7 │呂金卿 │1/1200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9 │蔡明富 │20/3600 │ │├──┼─────┼──────┼──────────────┤│30 │蔡明鋒 │20/3600 │ │├──┼─────┼──────┼──────────────┤│31 │蔡明庭 │20/3600 │ │├──┼─────┼──────┼──────────────┤│32 │呂金村 │2/3600 │ │├──┼─────┼──────┼──────────────┤│33 │呂金華 │2/3600 │ │├──┼─────┼──────┼──────────────┤│34 │黃金順 │34/18000 │ │├──┼─────┼──────┼──────────────┤│35 │黃明芳 │34/18000 │ │├──┼─────┼──────┼──────────────┤│36 │黃亦源 │34/18000 │ │├──┼─────┼──────┼──────────────┤│37 │黃長興 │34/18000 │ │├──┼─────┼──────┼──────────────┤│38 │黃坤鑑 │34/18000 │ │├──┼─────┼──────┼──────────────┤│39 │黃贏演 │17/7200 │ │├──┼─────┼──────┼──────────────┤│40 │黃贏賢 │17/7200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43 │呂金興 │2/3600 │ │├──┼─────┼──────┼──────────────┤│44 │呂清忠 │2/3600 │ │├──┼─────┼──────┼──────────────┤│45 │蔡清水 │60/3600 │ │├──┼─────┼──────┼──────────────┤│46 │蔡清忠 │60/3600 │ │├──┼─────┼──────┼──────────────┤│47 │蔡清龍 │60/3600 │ │├──┼─────┼──────┼──────────────┤│48 │郭冠纓 │106/108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移轉因││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1/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宏 │3/240 │ │├──┼─────┼──────┤ ││62 │蔡敏子 │3/240 │ │└──┴─────┴──────┴──────────────┘附表一之9: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 │(已歿) │ │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 │ │公同共有 │├──┼─────┼──────┼──────────────┤│ 6 │蔡諒 │540/3600 │其繼承人為蔡黃兩,蔡黃兩死亡││ │(已歿) │ │後無人繼承,由財政部國有財產││ │ │ │署中區分署為管理機關 │├──┼─────┼──────┼──────────────┤│ 7 │蔡仁 │360/3600 │由繼承人蔡敏生、李麗琴、白李││ │(已歿) │ │麗卿、李江源、李梅菊、(以上 ││ │ │ │四人為李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 │ │ │楊蔡鶴、蔡文里、蔡阿城(以上 ││ │ │ │三人兼蔡文生之承受訴訟人)、 ││ │ │ │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 │ │ │庭、蔡秀琇(以上三人兼周素珍 ││ │ │ │之承受訴訟人)、蔡曉葉、呂泰 ││ │ │ │宏、呂卿鳳公同共有 │├──┼─────┼──────┼──────────────┤│ 8 │蔡洽旋 │12/3600 │ │├──┼─────┼──────┼──────────────┤│ 9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10 │蔡洽森 │1/1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11 │黃榮芳 │21/3600 │ │├──┼─────┼──────┼──────────────┤│12 │黃義雄 │84/3600 │ │├──┼─────┼──────┼──────────────┤│13 │呂永昭 │12/3600 │ │├──┼─────┼──────┼──────────────┤│14 │蔡明井 │3/4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4/3600 │ │├──┼─────┼──────┼──────────────┤│18 │黃仁琮 │14/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林振南 │105/7200 │ │├──┼─────┼──────┼──────────────┤│24 │林振順 │105/7200 │ │├──┼─────┼──────┼──────────────┤│25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6 │呂金卿 │1/1200 │ │├──┼─────┼──────┼──────────────┤│27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8 │蔡明富 │20/3600 │ │├──┼─────┼──────┼──────────────┤│29 │蔡明鋒 │20/3600 │ │├──┼─────┼──────┼──────────────┤│30 │蔡明庭 │20/3600 │ │├──┼─────┼──────┼──────────────┤│31 │呂金村 │2/3600 │ │├──┼─────┼──────┼──────────────┤│32 │呂金華 │2/3600 │ │├──┼─────┼──────┼──────────────┤│33 │黃金順 │42/18000 │ │├──┼─────┼──────┼──────────────┤│34 │黃明芳 │42/18000 │ │├──┼─────┼──────┼──────────────┤│35 │黃亦源 │42/18000 │ │├──┼─────┼──────┼──────────────┤│36 │黃長興 │42/18000 │ │├──┼─────┼──────┼──────────────┤│37 │黃坤鑑 │42/18000 │ │├──┼─────┼──────┼──────────────┤│38 │黃贏演 │21/7200 │ │├──┼─────┼──────┼──────────────┤│39 │黃贏賢 │21/7200 │ │├──┼─────┼──────┼──────────────┤│40 │蔡明青 │387/7200 │ │├──┼─────┼──────┼──────────────┤│41 │羅文財 │105/7200 │ │├──┼─────┼──────┼──────────────┤│42 │呂金興 │2/3600 │ │├──┼─────┼──────┼──────────────┤│43 │呂清忠 │2/3600 │ │├──┼─────┼──────┼──────────────┤│44 │蔡清水 │60/3600 │ │├──┼─────┼──────┼──────────────┤│45 │蔡清忠 │60/3600 │ │├──┼─────┼──────┼──────────────┤│46 │蔡清龍 │60/3600 │ │├──┼─────┼──────┼──────────────┤│47 │郭冠纓 │105/72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8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49 │黃奕霖 │14/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0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1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2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3 │蔣敏洲 │ │ │├──┼─────┤ │ ││54 │蔣鴻良 │ │ │├──┼─────┤ │ ││55 │蔣賴阿景 │ │ │├──┼─────┼──────┼──────────────┤│56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7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8 │蔡敏欽 │3/240 │ │├──┼─────┼──────┤ ││59 │蔡敏章 │3/240 │ │├──┼─────┼──────┤ ││60 │蔡敏宏 │3/240 │ │├──┼─────┼──────┤ ││61 │蔡敏子 │3/240 │ │└──┴─────┴──────┴──────────────┘附表一之10: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 │(已歿) │ │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 │ │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許東初 │74/7200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10 │黃榮芳 │21/3600 │ │├──┼─────┼──────┼──────────────┤│11 │黃義雄 │84/3600 │ │├──┼─────┼──────┼──────────────┤│12 │呂永昭 │12/3600 │ │├──┼─────┼──────┼──────────────┤│13 │蔡明井 │3/40 │ │├──┼─────┼──────┼──────────────┤│14 │林明煌 │74/720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4/3600 │ │├──┼─────┼──────┼──────────────┤│18 │黃仁琮 │14/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蔣山為 │1/30 │ │├──┼─────┼──────┼──────────────┤│24 │林振南 │105/7200 │ │├──┼─────┼──────┼──────────────┤│25 │林振順 │105/7200 │ │├──┼─────┼──────┼──────────────┤│26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7 │呂金卿 │1/1200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9 │蔡明富 │20/3600 │ │├──┼─────┼──────┼──────────────┤│30 │蔡明鋒 │20/3600 │ │├──┼─────┼──────┼──────────────┤│31 │蔡明庭 │20/3600 │ │├──┼─────┼──────┼──────────────┤│32 │呂金村 │2/3600 │ │├──┼─────┼──────┼──────────────┤│33 │呂金華 │2/3600 │ │├──┼─────┼──────┼──────────────┤│34 │黃金順 │42/18000 │ │├──┼─────┼──────┼──────────────┤│35 │黃明芳 │42/18000 │ │├──┼─────┼──────┼──────────────┤│36 │黃亦源 │42/18000 │ │├──┼─────┼──────┼──────────────┤│37 │黃長興 │42/18000 │ │├──┼─────┼──────┼──────────────┤│38 │黃坤鑑 │42/18000 │ │├──┼─────┼──────┼──────────────┤│39 │黃贏演 │21/7200 │ │├──┼─────┼──────┼──────────────┤│40 │黃贏賢 │21/7200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42 │羅文財 │105/7200 │ │├──┼─────┼──────┼──────────────┤│43 │呂金興 │2/3600 │ │├──┼─────┼──────┼──────────────┤│44 │呂清忠 │2/3600 │ │├──┼─────┼──────┼──────────────┤│45 │蔡清水 │60/3600 │ │├──┼─────┼──────┼──────────────┤│46 │蔡清忠 │60/3600 │ │├──┼─────┼──────┼──────────────┤│47 │蔡清龍 │60/3600 │ │├──┼─────┼──────┼──────────────┤│48 │郭冠纓 │105/72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4/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6/3600 │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宏 │3/240 │ │├──┼─────┼──────┤ ││62 │蔡敏子 │3/240 │ │└──┴─────┴──────┴──────────────┘附表一之11: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潭標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 │(已歿) │ │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共有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 │(已歿) │ │、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有 │├──┼─────┼──────┼──────────────┤│ 4 │呂文達 │4/3600 │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呂張月娥、呂永鎰、呂││ │亡) │ │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公同共有│├──┼─────┼──────┼──────────────┤│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 │(已歿) │ │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 │ │公同共有 │├──┼─────┼──────┼──────────────┤│ 6 │蔡洽旋 │12/3600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 │(已歿) │ │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 │、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瀗霆、蔡幸璇、蔡明││ │亡) │ │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 │、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 │ │ │美輝公同共有 │├──┼─────┼──────┼──────────────┤│10 │黃榮芳 │17/3600 │ │├──┼─────┼──────┼──────────────┤│11 │黃義雄 │34/3600 │ │├──┼─────┼──────┼──────────────┤│12 │呂永昭 │12/3600 │ │├──┼─────┼──────┼──────────────┤│13 │蔡明井 │3/40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15 │蔣文發 │30/3600 │ │├──┼─────┼──────┼──────────────┤│16 │蔣文進 │30/3600 │ │├──┼─────┼──────┼──────────────┤│17 │黃仁傑 │12/3600 │ │├──┼─────┼──────┼──────────────┤│18 │黃仁琮 │11/3600 │ │├──┼─────┼──────┼──────────────┤│19 │呂太郎 │52/3600 │ │├──┼─────┼──────┼──────────────┤│20 │蔡科榮 │391/7200 │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其繼承人蔡峻銘、蔡舒萍、蔡峻││ │亡) │ │宏公同共有 │├──┼─────┼──────┼──────────────┤│21 │蔡科正 │391/7200 │ │├──┼─────┼──────┼──────────────┤│22 │蔡科松 │391/7200 │ │├──┼─────┼──────┼──────────────┤│23 │蔣山為 │1/30 │ │├──┼─────┼──────┼──────────────┤│24 │林振南 │105/7200 │ │├──┼─────┼──────┼──────────────┤│25 │林振順 │105/7200 │ │├──┼─────┼──────┼──────────────┤│26 │蔣火祥 │60/3600 │蔣火祥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由││ │(起訴後死 │ │其繼承人陳玉春、蔣易赫、蔣易││ │亡) │ │純公同共有 │├──┼─────┼──────┼──────────────┤│27 │呂金卿 │1/1200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金獅 │ │ │├──┼─────┼──────┼──────────────┤│29 │蔡明富 │20/3600 │ │├──┼─────┼──────┼──────────────┤│30 │蔡明鋒 │20/3600 │ │├──┼─────┼──────┼──────────────┤│31 │蔡明庭 │20/3600 │ │├──┼─────┼──────┼──────────────┤│32 │呂金村 │2/3600 │ │├──┼─────┼──────┼──────────────┤│33 │呂金華 │2/3600 │ │├──┼─────┼──────┼──────────────┤│34 │黃金順 │34/18000 │ │├──┼─────┼──────┼──────────────┤│35 │黃明芳 │34/18000 │ │├──┼─────┼──────┼──────────────┤│36 │黃亦源 │34/18000 │ │├──┼─────┼──────┼──────────────┤│37 │黃長興 │34/18000 │ │├──┼─────┼──────┼──────────────┤│38 │黃坤鑑 │34/18000 │ │├──┼─────┼──────┼──────────────┤│39 │黃贏演 │17/7200 │ │├──┼─────┼──────┼──────────────┤│40 │黃贏賢 │17/7200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43 │呂金興 │2/3600 │ │├──┼─────┼──────┼──────────────┤│44 │呂清忠 │2/3600 │ │├──┼─────┼──────┼──────────────┤│45 │蔡清水 │60/3600 │ │├──┼─────┼──────┼──────────────┤│46 │蔡清忠 │60/3600 │ │├──┼─────┼──────┼──────────────┤│47 │蔡清龍 │60/3600 │ │├──┼─────┼──────┼──────────────┤│48 │郭冠纓 │106/10800 │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賣為││ │ │ │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 │ │郭冠纓 │├──┼─────┼──────┼──────────────┤│49 │呂献仁 │2/3600 │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呂献仁 │├──┼─────┼──────┼──────────────┤│50 │黃奕霖 │11/3600 │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 │ │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 │ │登記予黃奕霖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52 │蔣敏村 │60/3600 │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 │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3 │蔣雪梅 │ │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 │、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55 │蔣鴻良 │ │ │├──┼─────┤ │ ││56 │蔣賴阿景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58 │蔡敏枝 │3/240 │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60 │蔡敏章 │3/240 │ │├──┼─────┼──────┤ ││61 │蔡敏宏 │3/240 │ │├──┼─────┼──────┤ ││62 │蔡敏子 │3/2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