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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紀光榮

紀光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光正等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1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