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劉茂奇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54萬6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及再審原告民事再審之訴狀中稱「為不服鈞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51號之判決,依法提起再審事」,所稱之該案與本件有何關連,是否誤載?應併予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