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劉茂奇再審被告 柯月春
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再審被告 陳三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在卷足按。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忠正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