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建中上 訴 人 王瑞金
胡月惠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林明毅律師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被上訴人 林耿立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