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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重勞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建中上 訴 人 王瑞金

胡月惠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林明毅律師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被上訴人 林耿立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