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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重家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林聰明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被上訴人 林洪秀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2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71,120元,業經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裁判費或訴狀答詢表查詢存卷可查。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趙郁涵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