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廖財炯相 對 人 謝上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16頁所示附表其中關於票面金額(新臺幣)「11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1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